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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遊說法]
啟動修法程序或許能消除這部前瞻性法律的缺陷。
— 撰文/沙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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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介有機食品法規]
新法規給予進口業者的適應期太短、資訊亦不足
— 撰文/侯薏及沙蕩
[修正遊說法]
啟動修法程序或許能消除這部前瞻性法律的缺陷。
《TOPICS》2008年9月號社論的標題是「重新思考遊說法」。當時,立法院於2007年三讀通過的《遊說法》,才剛實施一個月,但一些缺點已然浮現。
《遊說法》本質上是項正面、革新的措施,希望杜絕因遊說而起的不當行為,但該法制定及實施太過倉促,對施行面欠缺完整評估。其結果是,太過籠統的規定產生不必要的混亂,部分要求又太過繁複、難以遵行。更重要的是,《遊說法》的限制對象太過浮濫,連不應該被管制的民間團體都被納入,影響他們應有的基本民主權利。
這部法案的相關缺陷已經引起部分立委及主管單位內政部的注意,而內政部也正向相關團體徵詢建議,以準備進行修法工作。台北市美國商會亦與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作,提出修法建議提案。
商會建議修正的重點包括:
- 更明確地定義「遊說者」、「被遊說者」、以及構成遊說行為的要件。
- 《遊說法》不應規範慈善及宗教團體,以及依照《人民團體法》成立的組織。人力及財源短缺的非營利團體可能無法負擔遵守該法必須付出的大量時間及成本,因而引發寒蟬效應。
- 進一步限縮《遊說法》的適用範圍,明確規範以遊說為主要營業項目或佔多數工作時間的個人或機構,如專業遊說公司或專業遊說人士。不是以遊說為本業的「特定目的遊說者」,除非遊說工作佔總業務20%以上,否則個人或團體不應受到管制。
- 《遊說法》限制特定目的遊說者所指定的代表不得超過10人,這項不具實質意義的規定應予移除。
- 外國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及其他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的「外國法人」應該被允許與政府官員接觸,且這類行為不該被視為非法遊說行為。目前,《遊說法》僅准許外國公司之子公司進行遊說,但禁止分公司進行類似行為。
- 建立遊說登記的中央政府專責單位;此單位或許可考慮設在內政部。現行法令要求各部會自行指定接受遊說登記的單位,其缺點是欠缺統整及專業。此外,登記制度若能改為以每一委託遊說者登記一次,而非現行每一遊說個案皆須分別登記,將大幅提升效率。
- 現行法令僅規範民意代表,但民意代表的助理也應納入。
上述建議與其他可能的修正,或許能降低政府與遊說團體的文書作業負擔,同時也能更有效杜絕不當行為。商會執行長吳王小珍表示,「內政部著手修正《遊說法》的積極態度值得肯定」,「美國商會將全力配合,也希望修正案送到立法院時,能獲得立委的審慎處理」。
— 撰文/沙蕩
[引介有機食品法規]
新法規給予進口業者的適應期太短、資訊亦不足
有鑒於有機食品在台灣市場越來越受歡迎,台灣政府正在建立一套新的有機食品法規架構,以引導並保護消費者,但台北市美國商會零售委員會卻發現,這套法規的施行過程一點都不順利。
在《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於2007年1月頒布施行後,農委會必須在兩年的緩衝期內—即2009年1月29日新法正式實施前,建立一套詳細的法規施行規範。但是這套定義有機食品驗證程序和包裝標示的施行規範,直到新法即將施行前仍不完整,也尚未充分向業界溝通。農委會農糧署於去年十二月於全台數個縣市舉行一系列座談會,向業界代表說明新施行規範,但當時很多細節仍不明朗。例如,哪些國外合格驗證機構受到台灣政府認可,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驗證農產品的確為有機產品?直到2月20日這份清單才更新在農糧署網站。
另一個問題是,已經進口的商品在1月29日後能否繼續在貨架上販售?這部分已得到較為迅速的回應。農委會於1月22日宣布,所有於1月31日前製造並以有機名義販售的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於7月31日前將可免適用新標示規範。這項起初並未受主管機關納入考慮的彈性措施,最後終於被接受,反應出跨國公司適應新法規時,在供應鍊管理上確實需要足夠的準備期。
此外,新法也規定,無論是進口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必須自農委會審查通過、與台灣有機農產品管理具有「同等性」的國家進口。1月中,農委會公告澳洲、奧地利、丹麥、法國、芬蘭、德國、義大利、荷蘭、紐西蘭和英國為與台灣有機農產品管理具有同等性的國家,但台灣和美國仍在調和法規的不同之處;例如,只要含70%的有機原料,美國系統允許農產加工品標示為有機產品,但台灣的標準則為95%。另一個例子是,兩國的系統對於微量禁用物質的檢出容許標準不一。
無論如何,台灣終將有一個有效的系統,規範有機產品以保護公眾利益,但政府若能及早與業界溝通,將可節省時間、減輕不便。
— 撰文/侯薏及沙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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